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实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技能,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6号)等文件精神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实习,主要是指我院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经学院安排或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院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在实习实践中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承“班墨奚”匠心文化;学生实习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学院主导、系(院)具体负责的实习工作机制。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院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系(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学院学生实习工作。
第五条 各系(院)成立由系(院)主任(院长)任组长,分管实习负责人、相关教研室主任、实习指导教师为成员的系(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联系实习单位、制定实习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指导学生实习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1.教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学院实习管理有关制度;
(2)负责汇总、审核各系(院)实习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实习材料;
(3)审定各系(院)新确定实习单位的考察评估报告,形成审定意见;
(4)审定各系(院)实习单位名单,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向社会公布实习单位名单;
(5)负责对实习工作进行巡回检查,抽查学生实习考核成绩和指导教师考核成绩;
(6)负责运用“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学院“实习管理系统”等,推进实习管理信息化、现代化,做好实习工作信息上报、审核、监管等工作;
(7)负责将学生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8)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
2.学生工作处职责:
(1)根据实习工作要求,及时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协助做好出险赔付等工作;
(2)指导系(院)做好实习期间学生思想教育、纪律管理、安全教育、疫情防控、心理健康指导等工作;
(3)协助开展实习工作审核、巡回检查等工作;
(4)协助解决实习中的其他问题。
3.系(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联系、考察评估实习单位,组织签订有关实习协议,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实习计划和实习方案,组织编制实习教学大纲和学生实习手册,安排学生实习;
(2)接受学院授权委托,负责以学院名义与实习单位、学生、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订实习协议书等有关协议;
(3)根据学院实习管理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本系(院)实习管理制度,规范实习管理,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院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明确学生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保证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4)负责选派系(院)实习指导教师和与实习单位共同选聘实习单位指导教师;
(5)建立联系实习生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实习生的实习状态,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组织对学生实习的考核以及实习指导教师的考核;
(7)按照要求统计提报实习学生有关信息,办理相关实习手续;
(8)运用“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学院“实习管理系统”,对实习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及时处理学生相应诉求;
(9)解决处理实习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实习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习时间安排
非医学类三年制高职专业、三年制预备技师专业、二年制高技专业岗位实习一般为6个月;医学类三年制高职专业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8-10个月,五年制高职专业、三二连读高职专业、五年制高技专业岗位实习一般为12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各系(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确有必要进行时间调整的,须经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工作流程见实习工作流程图(附件2)。
鼓励支持与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师生入企教学等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八条 实习前准备
各系(院)通过“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完成企业管理、实习管理、实习计划等相应内容填报,将系(院)组织学生实习申请书(附件4)报学院教务处、学工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学工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各系(院)要做好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第九条 实习单位确定
1.实习单位条件。作为实习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院有稳定合作关系和共同开展师生入企教学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五)鼓励到枣庄市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实习。
2.实习单位考察评估。对于拟新确定的实习单位,系(院)要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状况、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3.实习单位确定。最迟于实习前1个月,由各系(院)提交,教务处汇总审定实习单位名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实习单位为省外的,由教务处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由教务处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
4.实习方案制订。实习开始前,各系(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实习方案应包括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实习单位选择
1.岗位实习:系(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必须填报《枣庄职业(技师)学院自主岗位实习申请书》(附件6)提出申请,申请书要加盖接收实习单位公章和父母(监护人)签字,提供实习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经系(院)审批同意并签订实习协议后方可进行岗位实习。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系(院)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指导学生日常实习。
2.认识实习: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学院批准后,由系(院)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实习岗位确定
各系(院)负责与企业共同落实实习岗位。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实习岗位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岗位实习的专业和学生,各系(院)要在“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上填写《特殊学生明细》,学院审核批准后,根据学生情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虚拟实验等方法,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二条 实习协议签订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各系(院)接受学院授权委托,负责以学院名义与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以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附件5)为基础的实习协议。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具体格式见补充协议(附件5-1)。系(院)积极联系协调实习单位将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列入协议。参加实习学生必须提供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附件5-2)。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方协议》可与实习学生逐一签订,也可由多名学生通过签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附件5-3)集体委托其中一人作为受托人代为签订。各方要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三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四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五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六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十七条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学院任何部门和实习单位均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四章 实习学生管理
第十八条 由各系(院)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九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各系(院)应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前的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并进行考核,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实习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培训和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补考合格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二十条 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系(院)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系(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凡由学院或实习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不得擅自在外联系住宿。
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填写《自主住宿申请书》(附件7)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系(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系(院)应选派实习指导教师进驻实习单位,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并协调实习单位选派专门人员与实习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学生实习。
第二十二条 各系(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系(院)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辅导员(班主任)要全面履行学生日常管理职责。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三条 各系(院)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定期开展党团组织活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严禁学生参与赌博、传销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系(院)可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做好实习期间的学生远程教育工作,处理好专业课程学习与专业能力培养的关系,将教育教学延伸至实习单位。可以通过网络课程、技能训练课程、自学指导、参与实习单位的相关培训等形式,搞好实习学生的教育培训工作。在有条件的实习单位,鼓励学生参与实习单位的科研、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规政策、学院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到校外进行实习的学生须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切实遵守劳动纪律、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服从实习单位工作安排,保守实习单位的企业机密,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由系(院)会同实习单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系(院)按照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习期间,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实习的学生,需办理医院证明和书面报告,按实习单位有关要求请假。请假超过一周的除经用人单位批准外,还要向系(院)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中途离开或终止实习的,需提前7日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家长)书面同意材料。实习学生未经学院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擅自离岗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同一实习点有三名及以上实习学生的,应成立实习小组,选定实习小组长,负责学生考勤等工作。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重大事件,实习小组长(或本人)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或所在系(院)汇报,便于系(院)、学院及时了解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习学生应主动与系(院)指导教师和辅导员联系,汇报实习进展情况,了解系(院)实习安排以及毕业工作安排。凡不和系(院)指导教师联系的学生,系(院)指导教师有权扣减其毕业实习成绩,学生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条 实习学生应认真填写实习手册(附件9),完成实习报告(附件10)。实习报告由系(院)存档,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和指导教师工作量的依据之一。实习结束时应提交实习单位盖章的《学生实习考核鉴定表》(附件11)。
第三十一条 各系(院)要建立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巡回检查实习情况,加强实习指导,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务处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选聘与职责
第三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由两部分人员组成:
一是系(院)实习指导教师。由系(院)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本系(院)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担任。对于集中实习的,实习学生20—60人可安排1名带队指导教师,60—100人可安排2名带队指导教师;对于自主选择实习单位的,每名学生都要明确指导教师。分散实习的学生,每名系(院)实习指导教师不超过20人。
二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由系(院)与企业共同选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务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践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一般实习学生在5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的可选聘一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在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可选聘2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选聘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必须报学院审批,一经聘用的按学院兼职教师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职责
1.系(院)指导教师职责:
(1)熟悉专业实习方案和实习计划,按要求做好学生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必须每2年至少有一学期参加实习指导,并注重在实习指导工作中不断提高和锻炼自己。对于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原则上要现场指导;对于分散实习的指导教师要与学生保持日常联系,通过巡回辅导及电话、网络、书信等形式指导学生实习,掌握学生实习动态;
(3)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注意处理好学院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及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对于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报系(院)和学院解决;
(4)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保证实习工作安全有效进行。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调查报告等;
(5)实习结束2周内,对学生实习成绩做出评价,撰写实习指导总结,并将成绩单和总结交所在系(院)审核、存档;
(6)完成实习指导中的其他工作。
2.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1)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确保实习安全。随时指导学生,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在业务指导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和创新精神,并详细做好指导记录;
(2)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监督学生记好实习周记,如实填写实习手册,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总结等,保证学生的实习质量;
(3)在学生实习结束时,代表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认真指导学生实习,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实习、生活和安全,按照职责做好实习指导检查。实习地点在本市的至少每月走访实习点一次,实习地点在外地且学生人数较多的,巡回指导原则上应不少于每学期一次。与学生交互的信息及指导等情况可通过实习管理系统完成。
学院领导及系(院)管理部门检查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指导、联系情况。
第三十五条 系(院)指导教师应积极与学生、学生实习单位取得联系,督促实习单位按协议的要求,安排熟悉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员工担任学生的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并将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进度安排、实习项目情况等内容及时反馈系(院)。
第三十六条 系(院)指导教师要按时对学生实习报告全批全改,对实习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系(院)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根据指导情况,按要求填写实习指导记录,由各系(院)留存,作为评定教师实习工作量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系(院)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应及时写出实习总结,提交所在系(院)。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1.各系(院)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2.学生实习考核由各系(院)组织,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实行以企业为主、学院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集中和分散实习学生实习结束前都要填写《学生实习考核鉴定表》(附件11),交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签署鉴定意见。
3.学生实习作为单独一门成绩计。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70%;二是系(院)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30%。在考核中要将实习学生的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劳动态度、劳动纪律等内容以及实习过程中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改革和创新成果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4.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学生的实习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的不同岗位进行,企业要对学生在每一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对学生的表现、工作质量做出客观评价。
5.系(院)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学院指导老师要对学生实习报告或实习工作总结及时进行批阅、检查,做出评价。
6.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五个等级。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四十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与评价
1.系(院)指导教师的评价。系(院)指导教师的考核分为三部分:一是系(院)考核评价,评价方面包括实习指导总结、工作态度、指导天数(次数)、指导效果、对学生实习报告与实习手册的批阅情况、学生成绩评定情况等,占50%;二是学生对指导教师的评价,占30%;三是企业对教师的评价,占20%。对于学院组织的2个系(院)以上的学生到同一单位进行实习,指导教师由学院统一安排的,指导教师的评价由教务处组织。
2.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评价。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评价由各系(院)负责,主要从工作态度、指导天数(次数)、指导效果、指导学生撰写调查报告、实习总结的情况、学生成绩评定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3.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各系(院)的评价
学院将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各系(院)组织实习的工作情况列为考核内容,作为年度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第七章 经费与指导教师待遇
第四十二条 实习经费是指各系(院)统一组织的实习学生交通费、系(院)指导教师巡视指导差旅费等,学院每年初列专项划入各系(院)切块经费。
第四十三条 系(院)指导教师校内有课的,外出指导时须经所属系(院)同意。各系(院)要对指导教师的实际指导天数进行认真统计。
第四十四条 教师带队指导学生实习,列入教学计划,按学院正常教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教务处和各系(院)不定期到教师带队实习单位进行检查巡视。
第四十五条 系(院)指导教师往返费用按财务制度有关标准由各系(院)报销。
第四十六条 系(院)带队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每天3个标准课时计算,以实际指导天数为准。实习指导不到位的,核减或不计教学工作量。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批阅实习报告、考核评定和整理学生实习资料等工作,经系(院)认定合格的,按照1课时/生计算工作量。
第四十七条 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九条 每批学生实习结束,各系(院)要及时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3)。
第五十条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附件1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1个“严禁”与27个“不得”
1个“严禁”: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27个“不得”:
1.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2.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3.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
4.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5.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6.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7.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8.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9.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10.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1.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2.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13.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14.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15.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16.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17.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18.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9.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20.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
21.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2.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23.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24.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
25.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26.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27.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
通知》(教职成〔2021〕4号)整理
附件2
附件3
学生岗位实习系(院)需准备与存档资料说明
一、系(院)准备与存档材料
1.实习计划。系(院)计划组织实习前制定。主要应包括实习任务、实习方式、参加实习学生、计划实习时间、实习领导、实习组织实施等内容。
2.组织学生岗位实习申请书。系(院)计划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前提交。
3.新增加实习单位考察评估报告。考察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状况、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4.实习方案。确定实习单位后,由系(院)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应包括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5.学生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系(院)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
6.自主岗位实习申请书。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必须填报《枣庄职业(技师)学院自主岗位实习申请书》。
7.自主住宿申请书。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学生填报,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系(院)批准备案。
8.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及附件。学生实习前签订并上传“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三方协议》以教育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补充协议形式添加有关条款,多名学生集体委托其中一人作为受托人代为签订《三方协议》,需有《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丙方(学生)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9.学生岗位实习基本情况一览表。学生实习单位与实习岗位确定后,系(院)统一整理制作。
10.学生实习手册。学生实习前分发给学生,学生实习过程中如实填写记录实习情况,系(院)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督促检查、审核签字。
11.实习报告。学生实习前填写实习任务书,实习完成后撰写并提交实习报告,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系(院)实习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12.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系(院)根据实习中开展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13.学生实习考核鉴定表。需要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实习单位、系(院)实习指导教师、系(院)签署意见,确定实习考核等级。
14.岗位实习成绩统计表。学生实习考核成绩确定后,系(院)按照班级进行统计制作。
15.学生实习工作总结材料。主要包括学生实习工作总结表、实习成绩统计表、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等。
二、需报送教务处的纸质材料
1.组织学生岗位实习申请书。
2.学生岗位实习基本情况一览表。
3.岗位实习成绩统计表。
4.系(院)实习工作总结表。
附件4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系(院)
关于组织××××级学生岗位实习的申请书
为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根据我系(院)××××级××××专业培养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级××××专业学生进入岗位实习阶段。
目前,我系(院)已在《山东省职业院校实习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实习单位的信息维护和新确定实习单位考察评估,提交了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备案信息表,现申请组织××××专业××××级××名学生参加岗位实习,请审批。
系(院)领导签字:
(系(院)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签字、盖章):
学工处意见(签字、盖章):
分管教学院领导意见(签字):
分管学生院领导意见(签字):
附件5
合同编号: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说 明
为指导和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为了便于协议当事人使用《三方协议》,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本协议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的示范文本,使用人(当事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等前提下,遵照《三方协议》订立具体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2.《三方协议》适用于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需进行岗位实习的职业学校学生。
3.《三方协议》中有横线的地方,当事人应针对相应的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不作约定时,则填写“无”或划“/”。
4.各协议当事人可针对《三方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协议最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
名词术语解释
1.职业学校学生: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学生。
2.实习单位:指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等单位;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单位。
3.学生实习:指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4.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5.实习项目:指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岗位实习项目,由职业学校填写。
6.实习岗位:指职业学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的岗位类别或具体工作岗位,由实习单位填写。
7.实习时间: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根据专业培养需要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
8.就餐条件:指岗位实习学生的就餐地点、频次及相关费用等。
9.住宿条件:指岗位实习学生的住宿地点、住宿房间分配情况、住宿房间基础设施条件及相关费用等。
10.实习指导教师:指职业学校负责指导、管理学生岗位实习的教师。
11.实习指导人员:指实习单位负责指导学生岗位实习的专门人员。
12.专业对口:指学生实习岗位与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中专业对应的职业(工种)相符。
13.实习责任保险:指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的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因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等造成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文本
一、基本信息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
五、协议解除
六、附则
第二部分 协议附件
一、补充协议(如有可附)
二、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三、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
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学校):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实习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学生):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甲方拟安排 级 学院(系、部) 专业学生 (丙方)赴乙方进行岗位实习。为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和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基本信息
1.实习项目(甲方填写):
2.实习岗位(乙方填写):
3.实习地点:
4.实习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工作时间:
6.实习报酬
报酬金额: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7.食宿条件
就餐条件:
住宿条件:
8.甲方实习指导教师: 联系电话:
9.乙方实习指导人员: 联系电话: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联系乙方,并审核乙方实习资质及条件,确保乙方符合实习要求,提供的实习岗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安排丙方跨专业大类实习,不得仅安排丙方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会同乙方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并向丙方下达实习任务。
3.会同乙方制定丙方实习工作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丙方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对实习工作和丙方实习过程进行监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4.为丙方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丙方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丙方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丙方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投保费用不得向丙方另行收取或从丙方实习报酬中抵扣。
5.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一年级在校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2)安排未满16周岁的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丙方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丙方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丙方从事Ⅲ级强度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8)安排丙方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6.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应当保障丙方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丙方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丙方加班和上夜班。
7.不得向丙方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丙方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丙方财物。
8.为丙方选派合格的实习指导教师,负责丙方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开展实习前培训,使丙方和实习指导教师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对丙方做好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工匠精神、心理健康等相关方面的教育。
9.督促实习指导教师随时与乙方实习指导人员联系并了解丙方情况,共同管理,全程指导,做好巡查,并配合乙方做好丙方的日常管理和考核鉴定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理实习中发现的问题。
10.实习期间,对丙方发生的有关实习问题与乙方协商解决;发生突发应急事件的,会同乙方按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11.实习期满,根据丙方的实习报告、乙方对丙方的实习鉴定和甲方实习评价意见,综合评定丙方的实习成绩。
12.公布热线电话(邮箱),对各方的咨询及时回复,对反映的问题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热线电话: 邮箱: 。
13.甲方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本协议其他规定的丙方进行思想教育,对丙方违规行为依照甲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情节严重的,经甲乙双方研究后,由甲方给予丙方纪律处分。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4.组织做好丙方实习工作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三方协议;(2)实习方案;(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学生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7)学生实习总结;(8)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等。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会同甲方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丙方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协助甲方制定丙方岗位实习方案,保障丙方的实习质量。
3.定期向甲方通报丙方实习情况,遇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通报甲方,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4.甲乙双方经协商,可以由乙方为丙方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丙方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丙方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丙方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会同甲方做好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等善后工作。乙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投保费用不得向丙方另行收取或从丙方实习报酬中抵扣。
5.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岗位为丙方提供实习机会,所安排的工作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丙方身心健康;不得仅安排丙方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为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落实法律规定的反性骚扰制度,不得体罚、侮辱、骚扰丙方,保护丙方的人格权等合法权益。
6. 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1)接收一年级在校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2)接收未满16周岁的丙方进行岗位实习;
(3)安排未成年丙方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4)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5)安排丙方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6)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7)安排丙方从事Ⅲ级强度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8)安排丙方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7.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应当保障丙方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1)安排丙方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2)安排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3)安排丙方加班和上夜班。
8.实习期间,如为丙方提供统一住宿,应为其建立住宿管理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如不为丙方提供统一住宿,应知会甲方并督促丙方办理相应手续。
9.不得向丙方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丙方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丙方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丙方财物。
10.会同甲方对丙方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工匠精神、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对丙方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不得安排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的丙方参加实习。
11.乙方安排合格的专业人员对丙方实习进行指导,并对丙方在实习期间进行管理。
12.乙方根据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丙方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丙方适当的实习报酬。丙方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合理确定实习期间的报酬,并以货币形式按月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丙方,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其他方转发。不满1个月的按实际岗位实习天数乘以日均报酬标准计发。
13.在实习结束时根据实习情况对丙方作出实习考核鉴定。
四、丙方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纪律等各项管理规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重人身、财物及交通安全,保护好个人信息,预防网络、电话、传销等诈骗。严禁涉黄、涉赌、涉毒、酗酒,严禁到违禁水域游泳或参与等其他危险活动,严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等。
2.遵守甲乙双方的实习要求、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三方协议,认真实习,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不得擅自离岗、消极怠工、无故拒绝实习,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3.若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三方协议,应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在签订本协议时,丙方应将实习情况告知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并取得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如不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须向甲乙双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丙方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甲乙双方备案后方可办理。
6.实习期间,丙方因特殊情况确需中途离开或终止实习的,应提前七日向甲乙双方提出申请,并提供法定监护人(或家长)书面同意材料,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妥离岗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
7.严格按照乙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开展工作,爱护乙方设施设备,有安全风险的操作必须在乙方专门人员指导下进行。保守乙方的商业、技术秘密,保证在实习期间及实习结束后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8.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向甲乙双方投诉。丙方认为乙方安排的工作内容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定的,应立即告知甲方,并由甲方协调处理。
9.实习期间,丙方发生人身等伤害事故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乙方、甲方、丙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协议解除
1.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2)甲方因教学计划发生重大调整,确实无法开展岗位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3)乙方遇重大生产调整,确实无法继续接受丙方实习的,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终止实习要求,并通知丙方;
(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
(1)甲方未履行对实习工作和丙方的管理职责,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2)乙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实习岗位、报酬、劳动时间等条件和管理职责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
(3)丙方严重违反乙方规章制度,或丙方严重失职,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设备重大损坏以及其他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作出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的。
六、附则
1.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一方未经其他两方同意不可随意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均须承担违约责任。
3.有关本协议的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约定实习期届满或丙方实习结束时终止。
5.甲、乙、丙任何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与丙方实习相关的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给其他两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协议条款中涉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中规定的原则上“不得”的,如实习因特殊要求存在不履行的可能,甲、乙、丙三方需事先协商一致、签订同意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方可实施,不视为违约。
7.如丙方集体签订协议,需由丙方代表签字,其他所有丙方需签订相应委托书,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丙方代表在签字前,应将协议文本内容提前告知每一位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并在签署后将协议副本交每一位参加岗位实习的学生(丙方)。
8. 其他事项:
甲方:(学校盖章) 乙方:(实习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1
补充协议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特订立补充协议如下:
一、……
1.……
2.……
3.……
二、……
1.……
2.……
3.……
……
附件5—2
丙方岗位实习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
您好!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等要求,您的孩子参加岗位实习、签订《三方协议》,应取得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现您的子女 , 学院(系、部) 专业 班的学生,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 (实习单位)参加岗位实习,需要您了解并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实习是依据《规定》《三方协议》等规章制度具体开展的,您的孩子享受《三方协议》中的权利,同时也需要遵守《三方协议》中的义务。
2.实习单位是学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遴选的符合学生岗位实习要求的企业。
3.岗位实习是教学的一部分,您的孩子应按学校要求按时提交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如有违反实习规定的行为,经查实,会影响其实习成绩。
4.您的孩子在实习期间必须定期向自己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汇报实习情况,接受指导教师和实习指导人员的指导和相关要求,并按进度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教学实习内容。
5.您的孩子在实习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将会为学生统一购买实习责任保险。
6.您的孩子在实习期间必须与指导教师保持通讯畅通,更换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告知,否则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本知情同意书一式叁份,学校、实习单位、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各壹份)
(学校):
我们已经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三方协议》各项条款及上述知情同意书内容。实习期间,我们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并及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督促孩子在实习期间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自身安全,主动关注校方通知与班级通知,并配合校方工作,以协助本次实习活动顺利完成。
签名:
与学生本人关系: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3
枣庄职业学院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约委托书
委托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受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
为了便于《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顺利签订,协议丙方采取集体授权委托方式,由多名学生集体委托其中一人作为受托人,代为签订《三方协议》。委托人已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三方协议》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授权事项:
1.签订《三方协议》;
2.办理签约时的各项手续,收取、转交《三方协议》等各项文件;
3.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行为,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附件签名)
受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1.委托人名单、签名、身份证复印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6
编号: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自主岗位实习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系(院) 专业
班级 。身份证号 ,学生证号 。
申请人及法定监护人(家长)已认真阅读《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实习管理细则》,了解有关实习规定。根据个人情况,申请到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实习。实习期间,自主住宿,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严格遵守学校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自身安全,主动关注学校通知与班级通知,配合学校工作,按时完成实习各项任务,因违规违纪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其他问题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家庭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实习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1、学 生(签字): 联系电话
2、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 联系电话
3、辅导员(班主任)(签章): 联系电话
4、系(院)(盖章):
该协议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系(院)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附件7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自主住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系(院) 专业
班级 。身份证号 ,学生证号 。
因个人原因,经法定监护人(家长)同意,在本人岗位实习期间自主住宿。在自主住宿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因违规违纪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家庭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住宿地详细地址: 应急联系电话
实习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1、学 生(签字): 联系电话
2、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 联系电话
3、辅导员(班主任)(签章): 联系电话
4、系(院) (盖章):
该协议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学生所在系(院)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附件8
××××级学生岗位实习基本情况一览表
系(院): |
序号 |
班级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电子 邮箱 |
家长姓名 |
家长联系方式 |
实习单位 |
实习岗位 |
系(院)实 习 指导教师 |
实习单位 指导教师 |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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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
学 生 实 习 手 册
学生姓名
所在系(院)
专业班级
毕业届别
系(院)指导教师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
实习单位
实 习 要 求
1.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系(院)有关实习规定以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学生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2.若由于实习单位单方面原因离岗,必须上报系(院),由系(院)与实习单位协商,得到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的离岗手续调换新的实习单位,不允许先离岗后报告。擅离岗位未经系(院)同意者,按实习不合格处理。
3.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院)同意后更换新的实习单位的应在一星期内报告系(院)。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遵守实习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生产安排。
6.实习期间学生因接受实习单位和系(院)双重管理,请假必须同时向实习单位和系(院)实习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双方同意后方可离开实习岗位。
7.认真填写实习手册,完成实习报告。
学生实习计划
学生情况 |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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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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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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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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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院)指导教师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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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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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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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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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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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指导教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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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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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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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计划(时间、内容)
系(院)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实习基本情况表
实习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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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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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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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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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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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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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
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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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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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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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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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院)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
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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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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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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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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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时间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实习过程及内容概要: |
实习考勤表
注:每月一张考勤表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签名:
学生实习周记
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实习项目: 实习地点: 实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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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星期 实习项目: 实习地点: 实习记录 |
注:实习记录每周一次
附件10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
实 习 报 告
(页面设置要求:页边距:上2.6cm,下2.6cm,左2.5cm,右2cm,页码一律用小5号字标明;装订线位置左,装订线1cm,)
姓 名
系 (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指导老师
20 年 月
实习任务书
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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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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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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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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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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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 项目(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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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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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带队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实习方式指集中实习或分散实习。
毕业实习报告成绩评定表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师傅)评价:
成绩 : 教师(师傅)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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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院)指导教师评价:
成绩: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实习报告总评成绩(优、良、中、合格、不合格或按百分制评分): 系(院)主任: 年 月 日 |
实习报告
第一层次标题用标题小三号黑体
第二层次标题用四号黑体
第三层次标题用四号加粗楷体
第四层次标题用四号加粗仿宋
一、(二)1、(1) ……
正文用四号仿宋,行距为固定值26磅;
一、实习单位与实习岗位介绍(写具体实习单位与实习岗位名称)
(一)实习单位简介
1、实习单位总情况介绍
2、主要(或典型)产品介绍及生产原理
(二)实习岗位
1、实习岗位及主要设备(包括设备的主要作用)简介
2、实习项目的工艺流程(若干,详述工艺流程并画出工艺流程图)
3、主要技能描述
二、利用在学院所学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列举3个以上典型实例)
三、通过实习对学院本专业的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情况的建议
附件11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实习考核鉴定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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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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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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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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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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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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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出 勤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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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考核鉴定意见 |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实 习 单 位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系(院)指导 教师 意见 |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系(院)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考核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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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系(院)、学生档案各留存一份。
附件12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XX系(院)
XX届学生实习工作总结表
系(院) (公章) 年 月 日
实习专业名称 |
实习学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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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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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与 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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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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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主任签字: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存系(院)。岗位实习结束后,各系(院)派驻在各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也应对该实习点工作作总结。
附件13
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岗位实习成绩统计表
系(院) 专业 级 班 年 月 日
序号 |
学号 |
学生姓名 |
实习单位 |
实习岗位 |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情况 |
系(院)指导教师情况 |
考核等次 |
备 注 |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姓名 |
年龄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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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习成绩满分为100分,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中等;60-6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系(院)主任(院长)签字:
附件14
实习管理相应制度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下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山东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和学院《学生实习管理细则》,制定《学生实习单位考察评估细则》等相应制度。各系(院)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
学生实习单位考察评估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实习单位选择,保证学生实习单位的正规合法性,提高学生实习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有拟新确定的学生实习单位都必须按本细则进行考察评估。
第三条 对实习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前,应先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对该企业进行初步了解。
第四条 对实习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前,应要求实习单位出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 由系(院)组织实习单位考察评估组。考察评估人员组成原则上要包括实习系(院)相关专业教师。
第六条 对实习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必须严格按实习单位考察评估表(见附件)所列各项进行。考察完毕后,由考察组成员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实习单位考察评估登记表,进行评定,不得弄虚作假。根据考察评估情况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第七条 实习单位考察评估人员必须深入实地,与单位员工交流,了解单位真实情况,不得仅凭实习单位管理人员一面之词来填写考察评估登记表。
第八条 实习单位考察评估人员不得收受企业赠送的现金和礼品等。
第九条 对实习单位考察评估结果,由系(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考察评估报告交教务处审查。
第十条 本评估细则相关条款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说明。
学生岗位实习单位考察评估表
单位名称(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职 位:
联系方式:
考察时间: 年 月 日
考 察 人:
考察内容:
序号 |
考察项目 |
评估情况 |
1 |
单位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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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诚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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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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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习岗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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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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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作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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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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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健康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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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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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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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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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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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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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
附:单位资质证明资料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实习安全管理需要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同合作。为切实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保证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学生在实习阶段能够健康成长,特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习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一条 实习前,各系(院)要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防范技能,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条 实习前,各系(院)与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 实习前,各系(院)应了解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二、校外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各系(院)应要求实习单位指定专人密切联系系(院)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安全情况通报和日常巡视工作。
第五条 各系(院)应要求实习单位一定要对实习学生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接受没有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上岗。
第六条 各系(院)要严格要求实习学生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工作安排,严守劳动安全规程,确保工作安全。
第七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意识培养。实习学生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正确使用工作时所需操作的设备或工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做到安全生产。
第八条 对实习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岗位,学生和实习指导教师要主动与实习单位或系(院)分管领导沟通,及时作出岗位调整,确保学生实习安全。
第九条 学生集中实习应由实习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各系(院)和实习单位对学生宿舍安全及住宿条件进行严格评估,确保住宿安全和良好住宿环境。按照学生在校各项要求加强对学生的住宿管理,包括纪律、卫生、安全、考勤等。系(院)实习指导教师代表系(院)会同实习单位制定相应的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自主住宿的实习学生,填写自主住宿申请书,系(院)备案。
第十条 对于自主实习的学生,各系(院)要按照实习要求加强实习过程中的教育和管理,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学生及其家长保持沟通。自主(分散)实习的同学,食宿自行解决,家长知情,系(院)备案。
第十一条 要高度重视学生上下班的交通安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对学生强化交通安全教育以及业余时间的人身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不断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力度,要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并有详实的文字说明或记录。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人数较多的实习单位要进行分组,确定组长,建立汇报制度,教育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向系(院)汇报。
第十四条 在学生实习前,学院必须为每位学生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系(院)协商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险”。
第十五条 在外地分散实习学生,各系(院)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学生保持联系并做好联系指导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 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程和要求而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或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及处理善后工作;为学生办理了学生实习责任险和意外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相关条款和规定执行。
附件:实习安全承诺书
实习安全承诺书
本人充分认识到实习作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成长成才有着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我将严格遵守实习规定,切实注意实习安全,全面履行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不做有辱国家和学院形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不参与网络借贷;不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活动。
二、坚决服从实习老师的安排。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职工,虚心向他们学习;严格遵守实习纪律,服从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实习指导教师的双重领导,一切行动听从指挥,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实习地点;
三、高度重视住宿安全,认真遵守作息制度,严格落实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爆炸、防燃气泄漏、防触电等措施,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四、严格遵守所实习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凡因不服从教师要求,违反工作安全操作规范,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自觉接受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分。
五、团结友爱,文明礼貌,不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远离黄、赌、毒;不盗窃公私财物;不观看传播反动、不健康书刊和声像制品;正确处理男女同学、同事关系,杜绝结帮团伙、偷盗财物的现象发生。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不拖延。
六、注意同学间团结友爱,相互协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杜绝任何形式不利于团结的言行。
七、爱护公共财物,不擅自动用实习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实习用品。实习结束时,要归还借用的一切财物,损坏东西要赔偿,手续要办妥。
八、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注意防盗、防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持高度警惕性;不到江、河、湖、海中游泳或洗澡,防止溺水。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九、培养勤俭节约的优良习惯,衣着整洁、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杜绝铺张浪费。
十、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做好各类传染性疾病防控。
十一、凡违反上述事项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国家、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学院、单位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本人作为 的家长(监护人),已全面知悉学生实习期间有关规定和本承诺书内容,将严格督促其遵守规定与承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家长(监护人):
年 月 日
实习期间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学生实习管理,规范实习活动,保证实习活动顺利进行,对实习期间的学生请销假做出以下规定:
一、实习学生必须遵守学院、系(院)有关实习规定以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在实习单位休息时间,原则上不离开实习单位;休假期间,原则上不离开实习单位驻地,若确须离开,需向实习单位及实习指导教师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申请,若无此手续,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实习学生本人承担。
三、实习期间学生因接受实习单位和系(院)双重管理,请假必须同时向实习单位和系(院)实习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双方同意后方可离开实习岗位。
四、实习学生尽量不请事假。因病或因特殊原因必须请假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审批
1.实习期间请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者,由实习单位和系(院)指导教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包括七天)者,经实习单位和系(院)指导教师签注意见后,报系(院)分管实习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实习单位和系(院)实习指导教师签注意见后,由系(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2.一周以上病事假的处理:(1)病事假累计二周以上,实习期顺延。(2)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3.遇相关统一考试或大型就业招聘会,由系(院)实习指导教师向实习单位统一办理请假手续。
(二)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请人或利用通讯工具间接请假,更不允许未经准假而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三)请假获准后,应将准假单交实习单位岗位负责人,并办好工作交接后,方得离开实习单位。
(四)假满返回实习单位后,应及时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并向实习单位准假部门销假,不得过期而归,过期按缺勤处理。
实习期间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为加强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大家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实习住宿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住宿管理制度,服从宿舍长及宿管人员的安排。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条 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进出宿舍关门应轻声,上下楼梯不要大声喧哗,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严禁将垃圾等杂物投入下水道、厕所内和抛出窗外。
第二条 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室内外卫生,按值日表轮流打扫卫生,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宿舍内吸烟,以保持宿舍清洁。
第三条 爱护公物,自觉爱护宿舍的一切设施,不准擅自改动或拆卸,若有损坏将照价赔偿。如宿舍内公共财物自然损坏,宿舍长应及时报宿管进行安排维修。
第四条 与同宿舍的室友和睦相处,宽以待人,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保证自己与他人的正常休息。
第五条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私用别人物品、以免造成误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条 未经宿管同意不得私自调房、调床。
第七条 不得提供钥匙及私配钥匙给非宿舍人员,防止失窃事件发生。
第八条 在宿舍范围内若遇不明身份人员应提高防范意识,以防盗贼混入宿舍内。
第九条 有人员来访要事先登记、并抵押有效证件,经宿管同意后方可进入宿舍;被访员工上班后,来访人员不得在宿舍逗留。
第十条 提高消防意识,确保人身安全。
1.严禁在宿舍各出口堆放杂物,保障通道畅通。
2.人人知道消防灭火器的位置,严禁随意挪放。
3.人人知道公司疏散流程,遇到突发情况,要保持冷静,最低限度可做到自救。
4.保持高度防火意识,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器等),宿舍内禁止煮饭,不准用电炉、电热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
为加强学生实习管理的有效性,畅通学院、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间的信息沟通,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关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和系(院)实习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认真审查实习方案,定期召开实习工作总结联系会,沟通信息及时处理实习期间的有关问题,组织领导好学生实习工作。
第二条 各系(院)要做好实习单位的联系、考察工作,加强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做好实习方案,与实习单位、学院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做好实习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收集整理好实习的相关资料。
第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要建立和完善学生个人档案,保证与实习学生联系畅通,了解学生思想、掌握学生动态等各种信息,配合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条 建立学院、系(院)、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之间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前,系(院)、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等有关材料,做到信息明确、联系畅通。
第五条 各系(院)按照实习要求将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学生的信息源,切实做好以下工作,确保信息真实、迅捷。
(一)学生出勤信息通报
1.实习期间学生出勤情况,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及时联系实习单位有关部门,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
2.实习指导教师要及时将实习单位不同时期的作息时间变动、实习单位规定的学生到岗和离岗时间,通过电话或QQ群、微信群及时告知其家长或其它监护人。
3.实习指导教师要严格学生考勤制度,发现有学生非正常擅自离岗情况,在如实填写岗位实习巡查记录表的同时,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和其家长或其它监护人取得联系,如果联系不上,或事态严重,必须向系(院)报告。
(二)学生事故信息通报
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若发生突发事故,按照《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实习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置。
(三)学生身体信息通报
1.实习指导教师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发现学生身体健康异常状况的信息,在及时告知其家长或其它监护人的同时,必须上报实习单位及系(院)。
2.实习指导教师实习中发现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及时告知实习单位和系(院)以便查证,相关的健康资料妥善保存,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六条 按照《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实习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需要报告学院的信息,系(院)要第一时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学生实习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处置实习期间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将防范和处置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确保实习秩序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教育部等八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师生生命安全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处置”的方针,求真务实,明确责任,尽一切努力杜绝或减少实习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保证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学生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成立学院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系(院)成立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一)学院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实习、学生、安全的院领导
组 员:系(院)、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安保处、财务处、后勤处主要负责人
工作职责:负责决策、指挥和组织学生实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决定对外公布、公开的口径及发布时间, 应对处置舆情;决定对相关事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重大问题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教务处处长为学院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第一联系人,学院办公室主任为学院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第二联系人,安保处处长为学院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第二联系人。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向学院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二)系(院)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 长:各系(院)党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各系(院)分管学生、实习负责人
组 员:系(院)和实习单位实习指导老师、辅导员(班主任),实习单位相关负责人
工作职责:准确掌握实习过程中实习学生实习安全及突发事件动态,向学院领导小组报告,提出现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处置工作,保证实习安全、高效、规范、有序地进行。
各系(院)也要明确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报告联系人。
三、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工作。外出进行岗位实习,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习前,学校应对实习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防范技能,强调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二)实习前,学校与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或协议。
(三)实习前,学校应了解实习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并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进行协商。
(四)实习学生入职后,学校首先应提请实习单位一定要对实习学生安排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严禁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学生上岗。
(五)实习期间带队实习指导教师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出现脱岗现象。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
(一)应急识别
发生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实习人员突发急病、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走失、失踪和生产工作中的人身伤害事故等,应判定为应急事故、事件,启动应急机制。
(二)事件处置
1.特大事件(I级)
发生死亡、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应判定为特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1)立即协调实习单位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现场指挥,组织开展紧急救助相关工作。
(2)实习指导教师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秩序,及时了解、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信息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3)学院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带领有关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一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思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研究处置办法,协助相关部门(公安、消防等)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按照要求报告各上级主管部门。
(4)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得随意外传,不得隐瞒、谎报、漏报,信息的公布时间、内容由学院掌握。
2.重大事故(II级)
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件、一般刑事案件、较大安全事故、实习人员突发抢救性急病、实习人员失踪等应判定为重大事件。事件发生后:
(1)立即协调实习单位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现场指挥,组织开展紧急救助等相关工作。
(2)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维持秩序,及时了解、汇报事故情况;做好现场信息收集及现场人员谈话记录、签字等工作。
(3)系(院)应急处置工作组工作成员应向学院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工作组组长带领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研究处置办法,报学院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4)学院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工作组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领导小组领导要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处置工作。
3.一般事故(III级)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般伤害事件、实习人员走失等事件应判定为一般事件。事件发生后:
(1)实习指导教师要及时妥善应对处理,并向系(院)应急处置工作组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系(院)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工作。
(2)系(院)应急处置工作组要跟踪了解事故情况,协助、指导教师进行应急处置,必要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处置工作。
五、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系(院)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写出《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院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审定。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时间、性质、地点、人员、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六、责任追究
(一)学生、教师和有关人员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二)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